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80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3〕8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整改工作时间、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工作时间

2013年7月25日—2013年8月31日

二、整改工作责任分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结合各县区实际和有关部门职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一)强化领导,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体系。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2.全面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城镇社区至少聘任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全面构建覆盖农村、城镇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重大事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二)加大保障力度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食品安全资金稳定增长投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逐年稳定增加。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满足各级各类监管队伍履职需要,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编办,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提高预警能力,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4.整合检验检测资源。统筹规划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整合提升部门检测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和惩处力度

1.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消除监管盲区。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导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3.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司法综合协调,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做到“能查、能捕、能诉、能判”,确保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四)加强宣传教育

1.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2.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引导其树立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谋发展的诚信经营意识。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局

3.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民的饮食健康。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加强舆情应对和应急处置

1.加强对食品安全宣传舆论的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审查体系,细化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2.加强对媒体的正面引导,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防止夸大宣传、刻意炒作和负面炒作。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3.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

(六)严格考核问责

1.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2.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严格实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不仅体现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而且指出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许多意见和建议对于破解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整改通知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各自职责,对照责任分工,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整改,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认真整改,尽快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报告意见和整改责任分工,认真梳理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细化整改任务,落实整改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整改工作方案于8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三)加强协调,强化督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结合整改工作进度,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四)及时反馈,总结上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至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请于2013年7月25日前报送本地和本部门整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整改总结报告。

联系人:朱文聪,电话:2690017,传真:2690038,电子邮箱:zmdsab@126.com。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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