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492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4〕7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全市政府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牵头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及成果报送至市政府督查室。 附件:全市政府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方案2014年7月22日       附 件全市政府系统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方案 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到全市政府系统的专项整治事项责任分解如下:一、要严肃整治群众办事难问题,着力解决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拖着不办、相互“踢球”。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二、坚决纠正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涣散,迟到早退、随意离岗,甚至工作时间打牌娱乐,群众办事找不着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三、坚决纠正办事程序繁琐、审批手续繁杂,政策规定不透明、宣传解释不到位,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窗口单位四、严肃查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收回扣、拿红包,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五、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单位六、要严肃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解决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单位七、坚决纠正执法监管部门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不给或少给票据,利用工作之便搞搭车行为和捆绑服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单位八、集中治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行业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九、集中治理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单位十、要严肃整治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问题,着力解决落实惠民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群众应得的实惠没有得到得全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十一、坚决纠正在城乡低保工作中错保漏保,徇私舞弊,搞人情保、关系保、重复保。严肃查处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住房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二、严肃查处发放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操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机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三、坚决纠正在救灾救济物资发放、特困群体救助等工作中处事不公、优亲厚友等问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四、严肃整治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问题,着力解决党政机关、干部对群众欠账不付、欠款不还,“打白条”、耍赖账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十五、坚决纠正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款;严肃查处滞留截留、抵扣挪用、虚报冒领、套取侵吞各种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十六、集中治理拖欠群众餐饮费、租赁费、供货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