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的公告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4-0089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的公告
文  号: 驻政〔2014〕63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控制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驻马店实际,划定了驻马店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现将划定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以城市道路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禁止燃用(非车用)高污染燃料和物质的区域。二、高污染燃料和物质包括: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三、2014年,驻马店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东至京广铁路、南至汝河大道(部分为天中山大道、练江河北支流及中华大道)、西至铜山大道、北至纬二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面积33.5平方公里,占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成区总面积62平方公里的54%。到2017年,实现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全覆盖。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新建燃用上述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现已建成投运的,2014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天然气、电或使用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改造。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予以拆除。 附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2014年6月23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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