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奖惩决定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421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奖惩决定
文  号: 驻政〔2014〕53号 关 键 词:

 

2013年秋季,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有部分乡镇出现了焚烧秸秆现象。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省政府通报、省督导组暗访和市禁烧办对各县、区秋季秸秆焚烧的查实情况,按照《驻马店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奖惩决定:一、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西平、平舆、正阳县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二、对发现有焚烧秸秆情况的县,根据查实的燃烧面积和点数,分别给予汝南县14万元(留盆镇8万元、金铺镇6万元)、上蔡县12万元(塔桥镇6万元、蔡沟乡6万元)、泌阳县6万元(下碑寺乡6万元)、开发区4万元(开源办事处4万元)的罚款。所罚款项由市财政分别从上述县财政账户中直接划拨。希望受到奖励的县,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受到处罚的县,要以先进为榜样,正视差距,强化措施,奋力赶超,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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