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促进全市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确保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依纪依规用权,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为驻马店富民强市加快崛起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内容 对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实行“五不准”: (一)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定,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对拟决定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不得首先作倾向性发言或个人定调。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旁系亲属不得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的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城乡规划管理等微观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主要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强迫、制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施加倾向性影响或者干扰正常监督、执法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操纵干部人事安排。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并通过一定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主要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暗箱操作。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管理,除特殊岗位外,“逢进必考”作为一道红线,任何人不得逾越。 (四)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独立办案,禁止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指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默许、授意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扰执纪执法办案;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阻扰、拖延或者不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 (五)不准直接分管财政(财务)、干部人事编制、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物资采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上述“五项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决定、集体会审会签等制度,班子其他成员根据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各分管领导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负责,应认真履行分管的职责,主动接受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形成班子整体合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范主要负责人权力行使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实施,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对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督职责。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主要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各项要求,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党务政务公开。严格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形式、时限等要求实施公开,不断增强党的工作和行政事务的开放度、透明度。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的原则,通过清理职权底数,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权力运行风险点等措施,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确保各项职权及其运行程序法定化。 (三)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主要负责人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察监督,督查结果向市委报告,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和上级领导、纪委约谈等制度,研究制定硬性约束办法,不断增强对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有效性。建立综合情况分析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研究干部任免、经济责任审计、信访、网络等渠道反映主要负责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认真落实廉政谈话、集体述廉、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反映党政主要负责人问题信访件的调查力度,做到件件有落实。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试行)适用于市管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检察院。中央、省驻驻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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