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驻质监监发〔2014〕8号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下达《2014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市

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检测中心:

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对2014年下半年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市局决定对塑料购物袋、肥料等10余种产品实施市定期监督检验。现将《2014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检测中心执行2014年第3批烧结普通砖、混凝土普通(多孔)砖的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计划,请各县局和检测中心予以配合。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5日

2014年第3季度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一、 检查的产品及承检单位

检查的产品及承检单位见《2014年第3季度市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市定检)计划表(详见附件1)。

二、检查的时间及范围

本次定检检查时间从2014年8月5日开始至2014年9月25日结束,检查范围为附件中规定的承检区域的所有定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三、抽样及检验要求

1.抽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承检单位进行。

2.各承检单位接到本定检计划后,必须制订《产品质量市定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3.抽样人员到企业后,应主动出示市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市监督检查委托书》(复印件有效)和市定检计划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抽样前应向企业说明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样品按实施规范随机抽取。

3.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定检工作,无偿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交纳检验费,不得拒检。

4.产品检验要按实施方案进行并对产品检验结果做出判定,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高于产品标准的,按企业明示的指标判定,有分等级规定的应按等级判定。

四、检验结果的反馈和样品的处理

1.本次市定检检验结果委托承检单位进行反馈。各承检单位在完成检验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发送受检企业,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不合格产品用挂号信或快件寄发),同时将检验报告报(寄)送市局监督科和企业所在县、区局监督股。 

受检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监督科提出异议复检申请,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检验的样品,除损耗部分外,异议期满后,其余样品由承检单位负责通知受检企业取回或启封封存企业的备用样,不得私自处理样品。

五、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受检企业收取,各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上报

承检单位完成定检任务后,必须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检查企业名单,市定检结果汇总表(附件2)、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1份上报市局监督科。

七、后处理要求

对市定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县、区局要按照《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整改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于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各县、区局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市定检后处理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监督科。

八、其它要求

1. 各承检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凡列入定检计划的产品,不论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均为受检产品,各承检单位必须确保受检产品覆盖面达到95%以上。

2.在半年内,企业已经接受过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监督检查的(质监系统和政府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外),受检企业出示检查证明后,承检单位不再抽样检查。

3.定检计划只对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组织实施,不得对违法企业(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其它违法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承检单位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查处,严格依法行政。

4.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各承检单位要与企业所在县、区局监督股联系,各县、区局监督股要及时进行协调,若仍拒绝检查的,各县区局监督股要在拒检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市局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监督科。

5.各承检单位要按照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和市局要求认真开展工作,按要求按时上报结果。市局将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和工作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附件:1.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表

2.   年第  季度产品质量市定检结果汇总表

3.  年第  季度产品质量市定检后处理统计汇总表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5日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工业生产资料(塑料制品)

1

塑料购物袋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2

塑料编织袋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农业生产资料(肥料)

1

尿素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2

复混肥料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3

碳酸氢铵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4

掺混肥料

3

西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西平县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工业生产资料(塑料制品)

1

塑料购物袋

3

遂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遂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遂平县

农业生产资料(肥料)

2

复混(合)肥

3

遂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遂平县检验测试中心

遂平县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日用消费品(皮制品)

1

绵羊蓝湿革

3

平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蓝皮及皮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驻马店市

2

山羊蓝湿革

3

平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蓝皮及皮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驻马店市

3

牛蓝湿革

3

平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蓝皮及皮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驻马店市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一、日用消费品(家具)

1

软体家具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2

弹簧床垫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二、工业生产资料

3

塑料编织袋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除西平、确山)

4

合页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三、农业生产资料

6

复合肥料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驿城区、开发区

7

铧式犁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8

播种机

3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驻马店市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工业生产资料(塑料制品)

1

塑料编织袋

3

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确山县检验测试中心

确山县

农业生产资料(肥料)

1

复混(合)肥

3

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确山县检验测试中心

确山县

2

掺混肥料

3

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确山县检验测试中心

确山县

附件1

2014年第3季度市定检计划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

时间

实施单位

承检单位

承检区域

农业生产资料(肥料)

1

碳酸氢铵

3

正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阳县检验测试中心

正阳县


附件3

     年第  季度产品质量市(县)定检后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表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类型

检查企业数(家)

合格企业数(家)

不合格企业数(家)

检查产品数(批次)

合格产品数(批次)

不合格产品数(批次)

检查后停产或倒闭(家)

下达整改通知书(份)

整改复查合格企业数(家)

整改复查不合格 (家)

整改复查中(家)

建议吊销证书

(家)

责令召回企业数 (家)   

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或座谈会(次)

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培训班(期)

没收货值(万元)

罚款

(万元)

市级定期监督检查

县级定期监督检查

合计


                                                                                      

  主办:市局监督科                           督办:市局监督科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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