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解读(一)

索 引 号: S0001-0208-2014-0057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名  称: “营改增”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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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免: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退(财政部门)等方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了营改增有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盈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十一)随军家属就业。(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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