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解读(二)

索 引 号: S0001-0208-2014-0057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名  称: “营改增”税收减免相关政策解读(二)
文  号: 关 键 词:

即征即退的规定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放弃免税的规定

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额的一项权利,根据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原理,纳税人享受免税,其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的免税只是针对特定环节的纳税人,这种免税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考虑到免税属于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优惠,从法治公平意义角度上讲,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法规中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的权利。

(一)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三)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