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14-0057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名 称: | 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解读(五)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六、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理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
(二)当前土地违法的表现
1.基层组织或基层干部非法批地,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租代征”进行非农业建设。
2.以新农村建设或村改居的名义,随意圈占土地,建市场,建其他公益设施,甚至搞房地产开发。
3.未经合法批准,随意出卖过去平调给乡村的集体土地。
4.随意在耕地上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甚至卖土,毁坏耕地。
5.城郊接合部的一些基层干部或个人,随意买卖宅基地,或者自己建房卖房。
6.一些乡级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随意在耕地上或基本农田中建项目。
7.农村村民一户多宅,未经批准,随意在耕地和路边建住宅或路边店。
8.黏土砖瓦厂通过专项整治拆除后,不复垦土地,有的想方设法吃土烧砖。
9.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一些乡村层层截留,往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成为不安定因素。
10.城郊集体土地征收前为多得补偿费,突击建房,突击打井,突击种树,采取各种手段违法占地。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