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14-0057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名 称: | 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解读(四)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二)征地补偿标准
2009年以前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计算的。具体规定是:
1.征收集体耕地的补偿(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
2.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前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区片地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2006年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做了重大调整,由《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统一制定,并要求2至3年调整一次。
目前,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文件制定的,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为解决将征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对2013年2月1日前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2013年2月1日前未落实征地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按豫政〔豫政(2013)1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权是市级人民政府。
2.补偿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执行。
3.自2012年9月20日以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及2012年9月20日之前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批复征收的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至2012年9月19日前未实施的一律按〔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实施补偿。
4.国家政策规定,自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公告征地范围内不得抢栽、抢建。对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