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解读(三)

索 引 号: S0001-0208-2014-0056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名  称: 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策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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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地”出让的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经费预算向辖区政府拨付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相关工作经费。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宗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出让。

列入市政府收购储备计划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办事处、国土所进行前期权属调查,制订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费用预算,并与被折迁人达成土地收购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经市监察、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宗地出让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宗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出让。

“净地”出让在我市的真正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比如政府先期投入资金的筹措、解决专业人员的不足、土地出让过程中总价款的收入和支出的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推行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但“净地”出让机制已经推出,必将对我市的城市建设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区片地价和集体土地征收

(一)集体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1.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向被征地村组发布征地告知。

2.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进行确认。

3.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拟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向被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听证告知,被征地村组如对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

4.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应举行征收土地公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5.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6.被征地村组对补偿、安置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7.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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