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14-0056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9月28日 | |
名 称: | 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解读(一)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一、城中村改造的适用范围
城中村改造只能在建成区实施,旧城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只能在旧城区实施,建成区以外的村庄因城市建设需要只能采取村庄整体搬迁,集中安置的形式,不得在村庄原址进行改造。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运作模式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成片开发、集中安置、区级平台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建立统一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办事处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村(居)委会及村组不得自行与开发商协商、签约。
三、城中村的定义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土地权属仍为集体土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变性为国有土地,并以村(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四、村(居)委员会的定义
村(居)委员会是指改造区域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居委会)。
五、村(居)民的定义
村(居)民是指在册的原农业人口,即一直隶属于村(居)委会的原村民,不包括在城中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民,涉及外来居民的拆迁,只解决其居住安置,其居住安置标准按村(居)民安置房政策执行。
六、统筹考虑建成区城中村改造与建成区以外村庄整体搬迁安置的利益平衡,兼顾公平
凡经市政府批准在村庄原址以外留有居住安置用地的,村庄原址改造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严格禁止享受城中村改造和村庄原址以外留居住安置用地双重优惠政策的现象。
七、建成区以外村庄的拆迁补偿
建成区以外因开发建设需要,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按照现行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实施拆迁,集中建设安置区,不享受城中村改造各项优惠政策。
八、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
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交清之日起20日内,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7%计提相关税费(省级分成土地出让总价款3%部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城建统筹基金8%,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经费3%)后,其余部分全额补贴给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用于被改造区域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
2.规划指标
城中村改造项目,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3.0,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8%,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得超过4.0,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0%。
3.行政事业性规费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综合收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