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S0001-0208-2014-0056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28日
名  称: 市住建局关于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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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城区拆迁失地群众安置政策:

对符合拆迁、失地安置政策的群众,由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主导,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一)居住安置

集中建设居住安置区。辖区政府(管委会)以集中建设居住安置区的方式,对因征地拆迁符合居住安置政策的群众进行集中安置。安置住房按照被征地农民人均40㎡的标准有群众出资购买,购买价格参照拆迁时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合理确定。

(二)生活安置

对没有按照驻政[2005]24号文件批准长期生活保障安置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被征地农民人均不超过100㎡土地标准,实施长期生活保障安置项目建设,辖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标准。生活安置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连片,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本着有利于拆迁失地群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集中建设。

(三)货币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放弃购买居住安置用房和享受长期生活保障安置优惠政策的群众,可以货币形式安置。采取形式安置时,拆迁、失地群众在自愿承诺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其应当享受的安置优惠政策和标准,计算出货币安置金额予以支付。

二、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中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一)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新建违法违章建筑物及附属物,限期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以外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相关补偿标准:

(一)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宅基地的面积和驻政【2010】70号文件精神,每处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根据房屋结构按实有面积按照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超过235㎡以上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铁皮棚)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二)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中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对搬迁居民每户发放搬家补助费600元。

(二)对搬迁居民户自房屋征收之日起,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2】89号)文件标准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到期安置用房仍未交付搬迁户使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12个月后增加100%,按此标准顺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三)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7天内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0元;在8天至14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0元;在15天至21天完成房屋征收任务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第22天以后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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