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4-00714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4〕84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政策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二、具体要求(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本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服务性收费包括地震安全评价费、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省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防办 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规定,我市按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执行,具体为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是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是1000元/㎡,缴费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执行。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省政府常务会议〔2007〕21号规定,我市征收标准定为90元/平方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资金分配比例为: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各15元/㎡;其余45元/㎡用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3.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征收标准按照超标分贝数1—16,对应每月征收350—11200元不等的排污费。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45号)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预算水泥使用量计算的建筑工程,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使用量的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5.地震安全评价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豫发改收费〔2013〕1921号)文件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它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6.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费: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气象专业服务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557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为40元/测点。(二)减免规定1.凡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我市确定的安置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业、物流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减免,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3.有文件规定的,由执行单位按文件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三)征管要求1.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各执收单位审核征收标准、数额,由执收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办理手续,由应缴单位将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本着“用户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按照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征收,市城乡规划局凭缴纳收费的财政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征收,市住建局凭缴纳收费的财政票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本通知涉及的收费项目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收费范围、标准等发生变动的,由执收单位按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核准。5.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强化对本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文件规定,足额征收,及时入库。6.为充分体现政府依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和网上进行公示,切实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驻政〔2012〕4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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