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4-0078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4〕114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9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国家确定的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涉及我市主要有钢铁、水泥两个行业。这两个行业的产能利用情况整体上趋稳,但受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的影响,这两个行业不同程度出现了产品价格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等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势必会影响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核准、备案钢铁、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新增金融授信等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按程序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淘汰压缩落后产能

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认真落实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任务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驻政办〔2014〕45号),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完成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推动产品和技术上档升级

支持水泥企业压缩低标号水泥产量,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废弃资源,鼓励发展42.5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加快发展水泥预制件、预应力管桩等水泥制品,积极研发满足高铁、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鼓励钢铁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工艺,重点发展高性能、高质量的线材,提高产品附加值。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立足我市水泥产业优势和产能利用情况,集中资源和政策,培育壮大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骨干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抢占行业制高点。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行业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钢铁、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二)强化环保约束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实施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严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相关环境标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重点,定期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三)规范价格政策

发挥价格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总量排放超标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对未取得合法核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压缩落后产能任务、不能认真执行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制性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在严格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对拟兼并重组的过剩产能,积极探索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对拟转型升级的过剩产能,应合理满足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等有效贷款需求。

(五)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遏制各类财政资金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压缩过剩产能。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惠。

(六)强化考核监督

我市将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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