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4-0078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11月25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驻政〔2014〕92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随着城市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我市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高,污泥处理厂投入运营,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缺口也相应增大。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06〕23号)精神,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一票制征收
公共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委托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代征。实行一票制征收方式,将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附加四项收费集中实行一张发票征收,在缴费程序上设定相应标准,避免减免漏现象发生。对零排放和达标排放需要减免污水处理费的,由环保、住建部门严格审核,真正做到源头控管、严格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二、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制定水费催缴方案,及时收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打击私自接水和偷水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把新用户纳入管理,杜绝缓征、漏征污水处理费现象发生;加大老化管网改造力度,保障市区安全供水。责任单位: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三、严格控制减免审批
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于钢铁、发电等蒸发量大的企业和产品使用以水为原料的企业,由市政府出台文件,实行按照排水量征收或者按照用水量给予适当减免,增强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四、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节水办代征
市水利局节水办是自备井取水许可的主管单位,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水利局节水办代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配合,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实行一票制一并收取,确保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局。
五、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井
由市水利局牵头,住建、公安、工信、供水等部门参加,开展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井工作。关闭自备井,对涵养地下水资源,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止偷采偷排,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都有着重要意义。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六、开征建筑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
加大除自来水和自备井以外的建筑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排水户,包含建设项目施工、生活、基坑降水等临时排水,应主动申办城市排水许可证,并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市住建局要加强规划区内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对违反排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的排水户,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筑施工排水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收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七、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按照驻政〔2012〕6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利、环保、国税、工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要定期召开,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宣传力度,集中解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对欠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市住建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诚信黑名单;市工商局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参评资格。同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代征部门代征手续费,确保代征工作有序开展。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驻马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2.驻马店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1
驻马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自来水 单位:元/吨
用水性质 | 净水价 | 城市附加费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综合价 |
居民用水 | 1.3 | 0.1 | 0.65 | 0.15 | 2.2 |
行政事业工业 | 1.7 | 0.1 | 0.8 | 0.25 | 2.85 |
经营服务业 | 3.2 | 0.1 | 0.8 | 0.25 | 4.35 |
特殊行业 | 7.5 | 0.1 | 1.0 | 0.25 | 8.85 |
收费依据:驻发改办〔2005〕508号、驻发改办〔2005〕608号、驻市价房字〔2001〕13号、驻发改办〔2005〕280号、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征收办法:公共用水由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代征。 |
2.自备水 单位:元/吨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 范围以内 | 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 |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 | |||||||||
居民、工业 | 行政、经营 | 特种行业 | 地温空调 | 居民、 工业 | 行政、经营 | 特种 行业 | 地温 空调 | 居民、 工业 | 行政、经营 | 特种行业 | 地温空调 | |
水资 源费 | 1.3 | 2.2 | 2.9 | 0.08 | 1.0 | 1.2 | 2.0 | 0.08 | 0.6 | 0.8 | 1.5 | 0.08 |
污水 处理费 | 1.0 | 1.0 | 1.0 | 0 | 1.0 | 1.0 | 1.0 | 0 | 0 | 0 | 0 | 0 |
综合价 | 2.3 | 3.2 | 3.9 | 0.08 | 2.0 | 2.2 | 3.0 | 0.08 | 0.6 | 0.8 | 1.5 | 0.08 |
收费依据:驻发改办〔2005〕280号、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 征收办法:地下水由水利局代征;建筑施工排水由住建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征收,标准执行1元/吨。 |
附件2
驻马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财政局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驻马店市水利局
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
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驻马店市工商局
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监察局
驻马店汇津水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