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4-00782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中心城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4〕90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

国土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转给建设用地人和耕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人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国土部门转来的农用地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区)政府的,市、县(区)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委托市、县(区)所属部门或单位代表政府办理纳税事务。

(二)征缴程序

1.农用地转用环节

按照“谁用地,谁纳税”、“谁收土地出让金,谁纳税”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在接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作为纳税人的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

2.供地环节

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供应时由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底价为初始底价,加上已缴的耕地占用税形成最终底价后,向社会招、拍、挂。

划拨用地在确定划拨用地价款后,加上已缴的耕地占用税后,划拨给用地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头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没有地税部门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委托办理纳税单位的申请,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做到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驻政〔2013〕45号与本通知相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0月27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