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4-00799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的意见
文  号: 驻政〔2014〕101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留地安置政策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而采取的一项保障举措。我市自2005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探索实施这一政策以来,对促进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转型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少数村(居)为了眼前利益,将安置留用地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致使安置用地起不到长远生计保障作用;个别村(居)利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擅自同开发商合作,违法违规建设,质量标准低,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利益受损,引发了一些腐败问题和信访问题;有的安置留用地面积小,分布零散,缺乏统筹集中使用,不利于保证项目的效益,破坏了城市规划建设的整体性、美观性等。针对这些问题,为规范和加强对安置留用地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留地安置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实施留地安置项目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村(居)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

(二)按参与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人口计算,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三)尚未取得安置留用地或尚未达到安置留用地标准,并且本村(居)尚有农用地的。

二、留地安置的标准确定和规划选址

(一)对符合条件村(居),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口计算,按人均100㎡土地的标准确定留地安置指标。本村现有农用地达不到留地安置标准的,按实有数制定安置计划;本村已无农用地或安置留用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留用地。参与本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要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公开公示,并由市、区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审核,由各区(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报市政府批准。安置人口数已经批准确定,不再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二)各区要建立以村(居)为单位的安置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制度,负责对各村(居)留用地指标核定登记,核定指标时应先扣除已使用指标。核定结果由各区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台账管理。市国土局要建立三区统一的留用地指标管理台账,负责审核监督各区留用地指标的使用。

(三)留用地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规划,跨区域统筹使用留用地指标,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各区要统一制定留用地指标使用和选址规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对留用地使用管理

(一)留用地是用来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确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征得村(居)民同意,并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它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需将留用地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征得村(居)民同意,并在本村内公告,其公告和决议作为申请设定抵押权的必备资料。

(二)安置留用地依据项目性质可采取国有划拨用地、国有出让土地等供地方式。符合划拨条件使用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地款;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人要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将土地出让金纯收入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转用征收成本—上缴和专项提取费用)60—100%( 商住60%、住房70%、商业服务业80%、工业100%)作为扶持资金拨付给各区,用于安置项目建设。

(三)对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村(居),经民主程序选择其他非留地安置方式(如购买、参股其他经营性资产或货币安置),而自愿放弃留地指标的,按照商业用地的评估价格净收益,加上其应当享受的安置优惠政策和标准,计算出货币金额,作为财政扶持资金支付给村(居)用于置办经营性资产,留地安置指标不得转让出售,由市政府统一收回。

四、加强安置项目建设管理

(一)留用地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立项报批。

(二)留用地建设项目必须在办理完规划、土地、环评、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要健全项目勘察设计、开发施工、招投标、合同、监理、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质量安全和开发建设风险问题。

(四)安置项目原则上由村(居)筹资建设,确需引进投资商合作开发的,要确保村(居)安置资产的比例,保障好群众的利益。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必须依法公开出让,使群众的利益最大化。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征得村(居)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各区要加强安置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监督,规范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六)留用地供应后,满一年不满两年不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不开发建设的,由市国土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抵扣村集体相应的留地安置指标。

五、加强安置资产管理

(一)经营性安置资产作为村(居)集体资产,不得分割到户。

(二)村(居)要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将经营性安置资产按股权确权到户,享受户按股分红。

(三)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确需转让到本经济组织以外的,需经享受安置政策的村(居)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扶持政策

(一)优先保证留地安置项目建设用地。

(二)生产经营性项目行政性收费和税收优惠按有关政策执行。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的开发项目,群众所得部分享受优惠政策,其余不享受。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失地农民及时办理户籍、社会保障、就业等转为城市居民的手续。

七、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一)把握原则,科学实施。留地安置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要坚持市统一领导、区为主导、村(居)为主体,依法以规,公开公正原则。市政府要履行好领导职责,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的审批、督导、监督并及时落实好扶持政策;市直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好相关工作;区政府(管委会)要履行好主导职责,与乡镇(办事处)、村(居)一起制定好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方案;乡镇(办事处)组织好项目的实施;村(居)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实事求是提供人口、土地等资料,筹集好建设资金,履行好“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配合好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好开发建设方案及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二)加强审批管理。安置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建设等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安置用地申请、开发建设方案、风险评估报告等,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居)履行民主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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