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4-0080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4〕11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3日        

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6

2.2市防震减灾指挥部主要职责…………………………………6

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8

3.响应机制 ………………………………………………………8

3.1地震灾害分级…………………………………………………8

3.2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及启动条件………………………………9

4.监测报告 ………………………………………………………9

4.1地震监测预报 ………………………………………………9

4.2震情速报……………………………………………………10

4.3灾情报告……………………………………………………10

5.应急响应………………………………………………………10

5.1搜救人员……………………………………………………11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11

5.3安置受灾群众 ………………………………………………11

5.4抢修基础设施………………………………………………12

5.5加强现场监测………………………………………………12

5.6防御次生灾害………………………………………………12

5.7维护社会治安………………………………………………13

5.8开展社会动员 ………………………………………………13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14

5.10发布信息……………………………………………………14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14

5.12应急结束……………………………………………………14

6.指挥与协调……………………………………………………15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I级响应)……………………15

6.2较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18

6.3一般地震灾害(Ⅲ级响应)…………………………………18

6.4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Ⅳ级响应)…………………………19

7.恢复重建 ………………………………………………………20

7.1恢复重建规划………………………………………………20

7.2恢复重建实施 ………………………………………………21

8.保障措施 ………………………………………………………21

8.1队伍保障……………………………………………………21

8.2指挥平台保障 ………………………………………………22

8.3物资与资金保障……………………………………………22

8.4避难场所保障………………………………………………22

8.5基础设施保障………………………………………………23

8.6宣传、培训与演练…………………………………………24

8.7监督检查……………………………………………………24

8.8法制保障……………………………………………………24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24

9.1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24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25

9.3邻市地震应急 ………………………………………………25

10.附则……………………………………………………………26

10.1奖励与责任…………………………………………………26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26

10.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26

10.4制定与解释部门……………………………………………27

10.5预案实施时间………………………………………………27

 

附件………………………………………………………………2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是应对驻马店市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要做好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县(区)政府是应对县(区)行政区域内强有感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根据县(区)、乡镇地震应急需求,市地震局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市政府外侨办、国资委、质监局、广电局、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安全监管局、人防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地震局、气象局、市应急办、测绘局、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火车站、供电公司、团市委、红十字会、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各1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地震局,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报告,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工程抢险队伍,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 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建议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7)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统一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9)协调跨市、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负责接待中央、省、兄弟市慰问团,承办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具体事务。

(11)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2)组织协调国内外支援、咨询等事宜。

必要时,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3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驿城区及其他县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6.0≤M<7.0级地震,驿城区及其他县主城区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5.0≤M<6.0级地震,驿城区及其他县主城区发生4.5≤M<5.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及启动条件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具体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具体实施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在省指挥部 的支持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政府根据市政府指令,积极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是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的地震应急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市地震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县(区)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市内的3.0级以上地震、市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 市地震局在12分钟内迅速与省地震局取得沟通,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的初步测定,形成《震情快报》报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民政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局、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环保、住建、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政府外侨办,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地区、机构通报。

5.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矿山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同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 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社区、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输力量,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的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对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 增设临时警务站, 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国家安排的国外救援队到我市参加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并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I级响应 )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按照省地震局的要求,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地震局的信息通报, 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市测绘局、军分区等迅速组织协调,请求上级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获取灾情信息。

(2)市武警支队积极配合,加强停机重要部位警戒,维护各类机场秩序;参加开辟修复临时机场等抢险救灾行动。 

(3)市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按照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指导全市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市本级应急处置

市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外省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实施:

(1)派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医疗卫生救援队、市地震现场工作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支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向灾区发慰问电、派慰问团。

(10)请求省政府派遣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调遣邻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或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措施,建议市政府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1.4市本级现场应急处置 

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部署。

(2)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人员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较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的,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6.2.1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参照 I 级响应处置。

6.2.2市本级应急处置

参照 I 级响应处置。

6.3一般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配合支持。

6.3.1灾区政府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2市本级应急处置 

(1)市政府视情况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2)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县(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

(3)市地震局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做好地震监测、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所在地县(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适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视情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市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助。

(5)向灾区发慰问电。

6.4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Ⅳ级响应)

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市地震局的支持下,由震区所在地县(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强有感地震是指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对发生在我市各城区和大型水库、大型矿山等重要工程场地附近以及县城、乡镇地区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6.4.1县(区)政府应急反应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划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传言或误传事件及时予以平息。

6.4.2市地震局应急反应

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并将判定意见及时通报震中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震区政府的请求,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发生后,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县(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 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市、县、乡镇、村四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及时申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8.4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导和支持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市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协调组织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装备,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广电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驻马店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驻马店火车站和高铁驻马店西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 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8法制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非天然地震,市地震局在12分钟内与省地震局取得沟通,完成非天然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并上报市政府,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并协助乡镇政府、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矿震、塌陷、滑坡、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市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发生地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宣传、公安、地震工作主管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9.3邻市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市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市地震局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附则

10.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0.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驻马店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 件 

 

驻马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驻马店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牵头,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驻部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指导有关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农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局、武警支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 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 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国资委、广电局、银监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火车站、高铁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等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等环境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 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 司法局、银监局、信访局、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市军分区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组。由市民政局、市政府外侨办牵头, 市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侨办负责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 对驻军有关指挥机关允许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直接飞往灾区 就近的临时机场降落的,有关部门配合对动植物、粮食和食品类救灾物资进行快速检疫;对处于灾区的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驻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驻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并将安置情况报市政府外侨办。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市政府外侨办和市地震局牵头, 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开展救援行动。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牵头,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测绘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外侨办、民政局、广电局、旅游局、地震局、驻马店日报、天中晚报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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