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5-00237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5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2〕2号 关 键 词: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建立权责明确、建设有序、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区两级在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与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管理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借鉴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和城市管理费征收

(一)土地出让收益分配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范围,构建市、区两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1.辖区政府(管委会)土地收入征收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收回房屋的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8%提取城建统筹资金上解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

工业项目用地经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核准后,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市财政负责征收、辖区政府(管委会)参与分成的土地收入范围及分成比例

除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的土地收入外,其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征收,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市财政收取的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含规划调整用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市、区分成范围。市财政负责征收并纳入分成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相关政策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及各项税费后的净收益,按照出让土地面积,对土地所属行政区实行市、区两级五五分成。分成资金通过指标下达各区级财政。

参与分成的土地净收益为市财政实际收取的宗地出让收入扣除前期土地征收报批、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成本、出让费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上缴省级收入及应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教育基金、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后的余额。

企业改制、老企业搬迁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别按《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6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入驻集聚区实施意见的通知》(驻政〔2009〕51号)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已签订协议实施土地联合开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原定协议执行;市政府已确定使用储备土地收益归还2011年前已实施BT模式建设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政策扣除土地开发成本、相关税费及归还BT模式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后的净收益部分,实行市、区五五分成。

3.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资金的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成资金按照市、区城建职责分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任何部门工作人员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建局根据收费对象分别委托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征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城市道路占道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收。

3.城市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由市里统一征收,市、区五五分成。

4.其他收费项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责划分

(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级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

1.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市本级负责中心城区内道路红线25米以上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地下管网、地上路灯、绿化带等)的建设和维护,区级负责本辖区内道路红线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环卫基础设施。市本级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项目的建设。区级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厕、垃圾箱、果皮箱、清扫保洁设备、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建设和装配。

(二)生态环境建设

1.园林绿化。市本级负责中心城区内面积3000㎡(含3000㎡)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游园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区负责本辖区内3000㎡以下的小型游园、街头绿地、社区庭院绿化美化等建设维护。

2.河湖水系。河湖水系由市负责统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政府立项、分级实施、以区为主、适度补贴的方式实施。

1.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按现有建设管理体制和权属关系实施。市级侧重于大项目,区级侧重于中小项目,特别是社区项目。

2.保障性住房。市、区两级按各自承担的任务实施,确保完成任务。

3.集贸市场、早夜市。区级负责组织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区级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四)旧城改造

在老城区实施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负责项目立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审批;区级负责项目的实施。

(五)工业项目

市级负责项目立项、规划、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批;区级负责项目实施。

(六)征地拆迁安置

区级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和涉及个人、区属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市级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及预算的审批,并负责中央、省、市属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费用,经对预算审定计入土地征收、收回成本,包干使用。

(七)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下移管理重心,强化各区的城市管理权责。市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的有关政策、管理标准办法,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

1.环境卫生。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及垃圾运输(从垃圾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处理。区级负责所有公共场所、公厕、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送(至垃圾中转站),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2.市容市貌。区级负责落实门前“三包”制度,负责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流动摊点和临街店铺的管理,确保不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市级负责户外广告、街牌、店牌、站牌、弱电管网和城市地下、地上空间的管理。

3.交通秩序。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公交、出租车的运营管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治理、交通秩序维护,负责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红绿灯等建设安装管理以及停车场、停车区的规划。区级负责停车场、停车区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治理乱停乱放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三、健全完善城市管理的工作机制

1.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完善市政、园林、城管、环卫等城市建设管理的机构和功能。

2.建立完善市、区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市、区政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综合执法机构增强城市执法的协调性,形成执法的合力。市、区两级要按照法定权限,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好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职责,不扯皮、不推诿,不断提高管理和执法的能力、水平、质量、效果。

3.建立完善城市建设管理目标任务责任制。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任务分解,实行责任制,加强对工作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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