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刘登峰、王轶辉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5-0027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刘登峰、王轶辉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文  号: 驻政〔2015〕66号 关 键 词:

 

(2015年6月19日) 为解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中被拆迁农民居住安置问题,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依法收回刘登峰、驻马店市永和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轶辉)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17宗土地位于雪松大道与盘古山路交叉口西南侧,共计3419.7平方米(约5.13亩)。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刘登峰、驻马店市永和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轶辉)等17宗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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