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5-00306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7月1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鸭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公告 | ||
文 号: | 驻政〔2015〕68号 | 关 键 词: | 依据驻政〔2017〕59号,该文件已废止 |
为确保宿鸭湖水库水质和防洪安全,切实加强宿鸭湖水库环境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的物体;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消落区造田、开挖鱼塘、建房、建窑、打井、取土、设障等违法行为;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非法养殖;
六、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七、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地枪、排铳、电击、下套、布网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等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八、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砂、挖沙等活动。
有以上违法行为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先自行拆除或清理,否则,市政府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强行拆除。
2015年7月6日
( 依据驻政〔2017〕5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