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5-00334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驻政〔2015〕73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提升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意见》(豫政办〔2015〕6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使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坚持每半年对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分析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消防工作。(二)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细化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促进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推进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安、住建、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工商、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文广新、民政、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分别牵头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认真查找、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向本级政府报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员工普遍达到“一懂三会”(懂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火灾逃生);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三项备案”(重点单位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备案)制度,所有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五人一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兼职人员、保安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责任落实专项活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职业技能鉴定证上岗率不低于70%,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培训率达100%;推动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评估,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引导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区域内单位消防联防协作机制,组织经验交流、消防安全自查、宣传教育、联合演练等活动,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水平。(四)落实基层组织管理责任。大力推进乡镇和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探索建立由部门、行业、系统与所属企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成的“消防监督管理网络”,消除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推动全国重点乡镇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站),60%的其他乡镇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兼职)消防队,50%的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人员和配备基本消防装备的志愿消防队。三、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一)加快城乡消防规划修编。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加快对消防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调整修编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城乡总体规划已经完成的,消防专项规划要在年底前完成编制发布工作,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在年底前全部完成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2016年全部完成编制发布工作。市住建、规划、消防部门每年要对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县区进行整改。(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住建部门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埋压的问题,2015年市中心城区要完成70%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损坏消火栓的修复,2016年全市要完成所有欠账消火栓的增设和损坏消火栓的修复,新建区域应按照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一设计、同步建设。2015年,所有重点镇、30%的一般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达到配备标准;2017年,所有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住建部门要结合城区改造、内河整治等增设内河取水口或取水平台,确保消防供水需要。(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要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建立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专家组联席会议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拉动演练,提升队伍的快速反应和综合救援能力。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2016年,所有县、区至少配备1辆举高类消防车、大吨位水罐车、大型抢险救援车。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大型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大型物资仓库(基地),要建设专职消防队(站),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四、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一)严格消防安全源头管理。继续推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监管职责,加大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住建、教育体育、安监、文广新、卫生计生等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诚信等手段,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要针对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加强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攻坚整治遗留的重大隐患和区域性隐患,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实行上挂一级政府督办,每年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100%按期限整改销案。(三)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住建、安监、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室内吊顶、墙面装饰装修严禁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作用,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广泛发动群众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行业系统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业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等“七进”活动。教育体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全市10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教育课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火场逃生疏散演练。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街道、社区或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一定比例在小区明确若干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体育、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活动。(二)加强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党校、司法、教育体育、科技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公安、教育体育、民政、文广新、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规定,组织、监督和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住建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住房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所服务的居民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三)推广建立“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消防官方微信、微博和短信平台,向各类目标人群推送消防提示宣传、指导类信息,提供消防互动服务,督促指导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年内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行业部门负责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派出所消防民警、网格长(员)等全部纳入目标人群。(四)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定期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召开消防宣传座谈会议,强化主流媒体宣传引领,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利用大型广告牌、楼宇电视、户外视频、车载视频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要由隐患所在单位的民政、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二)建立诚信监管机制。住建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行资质、项目动态管理。(三)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人、部门的正职负责人通报批评;导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相应的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确保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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