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35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09月0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02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日    驻马店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困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驻政〔2013〕61号)精神,设立《驻马店市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专项用于为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原贷款银行保证足额续贷的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还贷服务的资金。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规模先期暂定为1亿元人民币,后期根据需要逐步追加,由市财政局筹集。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资产公司)作为办理应急周转金业务的运作平台。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管理原则:银行申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成立应急周转金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周转金使用和风险控制的专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应急周转金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资产公司负责应急周转金拨付、回收和管理,受理周转金的使用申请,审查相关资料;协调合作银行办理续贷具体业务;做好风险防控,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局负责协调、监督各合作银行执行该办法和履行合作协议。第八条 在驻马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资产公司签订合作业务协议后成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业务合作协议,确保按时续贷。合作银行可以推荐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第九条 合作银行承诺对其推荐使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还款后尽快给与续贷,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使用条件第十条  申请对象为市本级范围内正常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负债合理、风险可控、信誉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企业。环保不达标和产能落后淘汰企业不得申报使用。第十一条 借用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驻马店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等登记证照齐全,依法合规经营,照章纳税的市本级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五)经合作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已承诺予以续贷。第十二条  单笔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第十三条  应急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10个工作日内按每天0.25‰计收企业利息;超过10个工作日按每天1‰计收滞纳金,滞纳金由续贷合作银行和申请企业共同承担,即各按每天0.5‰计收滞纳金;超过30日,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须在到期后5日内将应急周转资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汇入市资产公司开设的应急周转资金账户。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应急周转金申报审批程序:(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应急周转金申请;(二)合作银行决定续贷后,在企业贷款到期日至少7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提交材料包括《银行推荐使用还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审批表》、《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承诺书》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书》。(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还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并出具评估意见。(四)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批意见。(五)市资产公司依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和企业自筹20%还款凭证,将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六)合作银行负责按期续贷。(七)合作银行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当天将应急周转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转入应急周转金账户。(八)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相关企业、银行予以配合。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应急周转金作为支持企业续贷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六条 对合作银行推荐其企业客户使用应急周转金后,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要承担应急周转金损失风险责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人行、银监局)通告,取消其当年享受市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资金扶持的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及所属地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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