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5-0036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09月14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级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5〕80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通知》(驻政〔2012〕2号)精神,为明确建筑垃圾市、区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工作衔接,按照《驻马店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驻政〔2010〕1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和权限1.市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主要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单位(非居民个人)建设施工所产生建筑垃圾的监管和清运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和5吨(含5吨)以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市建成区(东至京珠高速、南至汝河大道、西至高速铁路、北至洪河大道)范围内19条主干道无主建筑垃圾的监管和清运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和各城区间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9条主干道为:解放大道(西至铜山大道)、雪松大道、淮河大道、开源大道、泰山路、慎阳路、洪河大道、交通路、中华大道、练江大道、汝河大道、中原大道、驿城大道、前进大道、乐山大道、骏马路、文明大道、天中山大道、铜山大道。2.区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区级负责辖区内居民新建、改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5吨以下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资质管理;负责辖区内除市区19条主干道外的其它主次干道、街道支路、楼院以及城中村等无主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二、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分级管理工作的衔接1.建筑垃圾清运核准划分市级负责单位、组织(团体)开发建设施工产生建筑垃圾的申报受理、调查勘验、清运及处置的核准工作。区级负责辖区内居民新建、改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审批和管理。2.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实行统一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市级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的核定、设置和管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建筑垃圾中转站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区级负责辖区内居民新建、改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地、消纳地、综合利用等事项的核准工作。市级部门在对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核准时,必须要求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否则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区级核准5吨以下清运车辆跨区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协议或存放地区级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开具的临时存放地审核意见,否则不予办理核准手续。3.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管理市、区两级对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管理要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的清运企业和车辆实行淘汰制度。4.无主建筑垃圾管理市级负责建成区范围内19条主干道上的无主建筑垃圾的监管和清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中转站及时清运。区级负责辖区内除建成区19条主干道外的其它道路、街道支路、楼院以及城中村等无主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清理工作。中心城区设置的建筑垃圾中转站仅限于容纳居民新建、改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三、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市、区两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出台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接轨,实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表彰和城市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四、严格要求,落实职责分工。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2.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抓紧组建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驿城区、开发区和市产业集聚区要配备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下移的权限落到实处,并有效地开展工作,要与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充分发挥基层作用,提升建筑垃圾管理的水平。3.做好衔接,提高效率。市、区两级要加强配合,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建立协调统一、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脱节和漏洞。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