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46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51号 关 键 词:

 

市司法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附件: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司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29项) 一、行政许可(2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批。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二、行政处罚(9项)1.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2.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3.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4.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5.对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处罚。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规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8.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9.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丢失、损毁检材,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的处罚。三、行政检查(6项)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年度检查。2.对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监督。5.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举报、投诉,进行监督、检查。6.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四、其他职权(12项)1.律师执业证颁发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的审核初审。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等登记审核初审。3.公证机构设立申请和组建报告;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的初审。4.公证员担任公证员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相应经历证明、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的初审。5.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处理。7.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处理。8.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9.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处理。10.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年度备案。11.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变更备案。12.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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