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45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43号 关 键 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34项) 一、行政许可(7项)1.接收境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设立审批。3.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设立审批。4.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5.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关系和用途审批。6.县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7.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二、行政处罚(115项)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3.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违禁内容节目的处罚。4.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5.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处罚。6.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7.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8.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9.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和持证违规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10.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11.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12.擅自开展涉外电影制作及其他违规发行、放映、经营电影活动的处罚。13.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14.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的处罚。15.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16.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1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1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19.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20.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2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持证单位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不按规定年检;传播国家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处罚。2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23.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2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违规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或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的处罚。25.广播电视违规播放广告或插播广告的处罚。2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按照服务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27.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28.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29.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处罚。30.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违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31.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32.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或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33.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34.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35.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或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处罚。36.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或者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处罚。37.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处罚。38.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备案;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处罚。39.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处罚。40.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其附属文物进行彩绘、添建、改建、迁建、损毁,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的处罚。41.不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42.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43.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未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罚。44.涂改、伪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45.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46.国内新闻单位未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处罚。4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4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4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5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51.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者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52.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53.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指定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54.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55.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56.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57.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处罚。58.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59.出版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60.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的处罚。61.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62.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违禁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63.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6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65.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66.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6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68.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69.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70.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7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国家禁止内容;接纳未成年人;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72.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73.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74.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75.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76.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77.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78.美术品经营方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处罚。79.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80.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81.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82.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8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8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85.营业性演出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处罚。86.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规定报告的处罚。87.营业性演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88.营业性演出单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89.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90.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91.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登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的处罚。9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处罚。93.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相关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94.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95.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96.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97.在演播厅外从事以售票或者接受赞助、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98.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99.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100.营业性演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101.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102.演出举办单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103.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10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105.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罚。106.出版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107.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108.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10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110.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资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111.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被依法撤销的记者站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112.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设立分支机构;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113.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114.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编发虚假报道;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115.新闻机构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和办理注销手续;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项)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四、行政检查(1项)1.博物馆、纪念馆年度检查。五、行政确认(2项)1.文物认定。2.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有无埋藏文物的确认。六、其他职权(8项)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核。2.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审核。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5.民办博物馆设立初审。6.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的初审。7.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8.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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