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45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42号 关 键 词:

 

市水利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附件: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水利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57项) 一、行政许可(7项)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2.取水许可。3.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许可。4.河道采砂许可。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7.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行政处罚(82项)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处罚。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6.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7.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8.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10.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11.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1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14.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1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16.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17.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18.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19.生产建设项目应编未编制水保方案或者编制的水保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而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20.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21.在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2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2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2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27.取水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28.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29.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30.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31.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32.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3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34.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35.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36.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37.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处罚。3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3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40.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41.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未经批准或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42.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43.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或者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处罚。44.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45.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的处罚。46.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未按批准建设施工的,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47.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48.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49.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处罚。50.有防汛任务的水利工程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51.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种植林木或者高秆作物、堆放物料影响水文监测活动,拒不改正的;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和危害监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淘金等活动的处罚。52.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的处罚。5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54.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55.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56.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57.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58.质量检测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59.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60.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61.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62.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63.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6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65.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66.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68.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69.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70.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71.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72.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73.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74.水利工程招投标,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75.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76.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77.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78.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的处罚。79.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80.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81.水利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82.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7项)1.拆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2.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3.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4.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5.拆除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工程设施。6.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或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8.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治理。9.逾期不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10.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11.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限期恢复原状。13.强行清除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14.紧急处置紧急防汛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工程设施。15.紧急防汛期紧急措施的采用。16.抗旱期间限制措施的采用。17.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运输工具的征用。四、行政征收(3项)1.水资源费征收。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3.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五、行政检查(22项)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3.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4.河道采砂检查。5.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6.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7.取水许可监督检查。8.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10.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1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12.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13.节约用水监督检查。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1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1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7.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1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20.区域内防洪日常工作检查。21.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22.抗旱检查。六、行政确认(1项)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七、其他职权(25项)1.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增加、核减。2.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3.市级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4.水利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5.竣工验收前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6.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7.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8.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9.中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使用土地开发、水资源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10.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审核。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1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13.对在抗旱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1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16.开工报告备案。17.市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备案。18.法人验收备案。19.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备案。20.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2.协助市级重点水利基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3.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2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2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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