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4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38号 | 关 键 词: |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9项) 一、行政处罚(8项)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有关规定的处罚。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6.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及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处罚。7.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及转借、涂改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的处罚。8.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联合收割机的处罚。二、行政强制(2项)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2.对违反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规定载人行为的行政强制。三、行政检查(4项)1.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2.对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监督。3.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四、其他职权(5项)1.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2.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4.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5.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