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448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37号 | 关 键 词: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办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办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办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 件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共计30项) 一、行政许可(2项)1.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市辖区范围)。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限市辖区范围)。二、行政处罚(17项)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三、行政检查(5项)1.人防从业资质资格行政监督检查。2.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4.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防建设监督检查。5.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查。四、行政确认(5项)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证。2.民用建设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确认。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确认。4.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确认。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审查。五、其他职权(1项)1.人防工程改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