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5-00544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5年12月30日 |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 ||
| 文 号: | 驻政办〔2015〕173号 | 关 键 词: | |
市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 附 件 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 一、行政许可(3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二、行政处罚(93项)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8.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9.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10.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1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1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1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1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1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16.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17.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18.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19.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20.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21.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2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23.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材料的处罚。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2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26.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2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2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2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3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3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3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3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3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3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3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3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处罚。3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39.伪造、涂改、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40.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4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42.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4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4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45.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46.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47.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4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49.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50.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51.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52.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5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5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55.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5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57.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58.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5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60.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61.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6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处罚。63.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64.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6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66.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或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67.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68.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69.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70.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71.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72.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73.违反法律禁止出租房屋情形的处罚。74.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处罚。75.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76.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77.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78.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79.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80.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8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8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8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8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8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8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8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88.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89.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处罚。90.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销售的商品房抵押的处罚。91.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92.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9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处罚。三、行政检查(1项)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的监督检查。四、行政确认(3项)1.房屋安全鉴定。2.房屋权属登记。3.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核准。五、其他职权(17项)1.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2.房产测绘成果备案。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5.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7.物业承接查验备案。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的监督管理。9.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动态考核。10.对异地执业的估价机构的备案管理。1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初审。12.业主委员会备案。13.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晋升、延续及变更)初审。14.三级以下(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变更)。15.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备案。16.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17.对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