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5-0052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5〕164号 关 键 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局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          附  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共计263项) 一、行政许可(3项)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3.食品经营、生产许可。二、行政处罚(233项)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3.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5.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6.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8.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9.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10.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11.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12.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3.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14.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15.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16.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17.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18.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19.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20.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21.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22.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23.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24.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25.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26.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27.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28.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29.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30.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3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32.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33.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34.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35.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36.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37.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38.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39.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40.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41.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42.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43.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44.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45.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46.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47.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48.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49.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50.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51.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52.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53.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54.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55.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56.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57.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58.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59.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60.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61.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62.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63.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64.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65.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66.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67.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68.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69.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70.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7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72.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7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74.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75.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76.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77.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78.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79.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80.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81.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82.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83.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84.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85.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86.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87.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88.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89.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90.《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91.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92.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9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9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95.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96.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97.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98.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99.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10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10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102.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的处罚。10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104.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10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106.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10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10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09.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110.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11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1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113.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114.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11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11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117.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118.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119.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120.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12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122.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123.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124.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125.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126.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的处罚。127.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128.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129.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130.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131.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132.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13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13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13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13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13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138.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13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140.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141.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142.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143.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144.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145.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146.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147.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148.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149.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150.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15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15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15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5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155.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156.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157.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158.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159.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160.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161.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162.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163.明知其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16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5.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6.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7.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8.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69.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170.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17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172.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173.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174.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75.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176.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177.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178.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处罚。179.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180.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181.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处罚。182.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18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18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185.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18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187.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188.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189.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190.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191.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192.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193.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19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19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196.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197.食品生产经营者累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198.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199.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200.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20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召回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20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20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处罚。204.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205.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206.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207.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未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20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处罚,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209.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处罚。210.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自行采购产品时,未遵照相关规定的处罚。211.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罚。212.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213.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214.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215.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216.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217.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218.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219.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220.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22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222.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223.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22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225.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226.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227.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228.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22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230.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231.销售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232.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233.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2项)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2.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3.查封有关场所。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6.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7.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8.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9.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10.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1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12.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四、行政检查(8项)1.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3.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4.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的抽样检查。5.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6.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7.对乳制品的抽样检查。8.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五、其他职权(7项)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4.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的批准。5.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7.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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