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081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6〕31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马店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4日         驻马店市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驻马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财政、发改、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 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必须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对超过计划用水指标的,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超过计划用水指标部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使用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户,超过计划用水指标部分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市区及各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通知书下达机构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收取加价水费的决定。核实需要收取的,向用水户下达超计划加价水费缴款书。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第八条  用水户在收到超计划加价水费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足额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第九条  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10%以下(含)的,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的1倍加收费用;超计划10%至20%(含)的,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的2倍加收费用;超计划20%至50%(含)的,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的3倍加收费用;超计划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收费标准的4倍加收费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加价水费,确需减免的,应由用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经审核后确定。用水户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减免:(一)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水管突发爆裂和扑灭火灾用水的;(二)公共福利性用水;(三)因市政建设等原因造成无法读表抄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加价水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加价水费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节水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开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加价水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加价水费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投诉举报。第十五条  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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