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27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6月1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6〕53号 | 关 键 词: | 依据驻政〔2017〕59号,该文件已废止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7日
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注册商标知名度和企业市场竞争力,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马店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第八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满2年;
(五)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六)申请人2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的排序以及能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六)近2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七)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提请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三)认定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发布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予认定,颁发《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2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审查和认定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驻马店市知名商标”字样,并标明认定使用的有效时间。
未按本办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该字样。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驻马店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声誉;
(四)对被认定为驻马店市知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优先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
(四)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撤销该知名商标并公告,同时收回《驻马店市知名商标证书》。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知名商标有效期内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依据驻政〔2017〕5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