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质监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汇总表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质监

部门

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二十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

法规

质监

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行政

法规

质监

部门

4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

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

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部门

规章

质监

部门

5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部门

规章

质监

部门

6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部门

规章

质监

部门

7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部门

规章

质监

部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

法规

质监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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