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定等程序和标准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项,评选范围涵盖工业、工程建设、旅游、服务、社会发展等行业。每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年不超过10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由市政府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单位进行审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河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县(区)企业应获得县(区)长质量奖。

  (六)市直企业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七)市政府本年度确定的“30强”、“30高”、“30新”企业作为市长质量奖申报优先企业。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省、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

  第十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政府下发通知,并由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 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二条 办公室聘请质量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材料评审,推选出得分前15位参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材料评审得分前15家参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得分前12位的参评单位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办公室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得分前10位的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办公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和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市财政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奖金、证书,并予以曝光,该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

  第二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各条款由驻马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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