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366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6〕66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7日    驻马店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强化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保持财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财力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税法规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组织、财税主办、部门共管、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总体规划,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技术和征管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收集有关部门涉税信息,科学分析和管控税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着力构建立体化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支持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财政增收。(二)基本原则1.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必须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2.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公正为前提,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3.信息共享原则。坚持财税牵头与部门信息共享相协调,以市、县政务信息平台为依托,使用专业应用转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政务信息平台数据衔接共享,强化涉税信息增值利用。4.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便利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5.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应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好协税护税职责,主动落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取得切实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工作。组      长:张  昕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  组  长:李国忠  市政府副秘书长何  晞  市财政局局长聂云松  市国税局局长张继民  市地税局局长成  员: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市住建局、市住房管理中心、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局、市人防办、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保险业协会、市烟草局、市中业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冯文福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国税局总会计师卢林同志、市地税局总会计师刘红霞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抽调,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具体工作联系人。三、综合治税工作机制(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办法;协调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综合治税具体工作。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部署重要工作。(二)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1.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成员单位须报送涉税信息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编制《涉税信息目录》,确定涉税信息的名称、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和工作规则,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2.加强涉税信息分析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涉税信息数据挖掘、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充分利用涉税信息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围绕重要税种、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深入查找税收征管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机制。针对疑点信息涉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税收专项检查力度,确保税源管控的有效性,切实防范税收征管风险。逐步将涉税信息运用于税额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涉税司法案件查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财政资金安排等领域,建立涉税信息评估分析模型,做好财税收入预测、税收政策研究和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不断延伸涉税信息利用范围。3.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员,按要求做好涉税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涉税信息管理员的培训,保证涉税信息及时准确报送。(三)建立工作通报机制以《综合治税工作简报》、综合治税工作微信群等方式加强工作通报,主要是通报有关综合治税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工作动态、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收集、传递、利用情况等,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态势,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开展。(四)建立协税护税机制1.加强源头控税,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先税后证(审、批)”的原则,先审核(查验)行政相对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后办理有关手续,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源头控税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2.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的核查稽查,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发票管理规定导致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受委托单位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向委托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五)建立工作督导考核机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涉税信息收集、交换、协税护税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通报,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成绩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政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参考依据。四、综合治税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保障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综合治税工作,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单位主要领导为综合治税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负责人,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保障。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职能部门,要加大涉税信息的综合利用和疑点信息的查证落实力度,完善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惩处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其他成员单位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负责审核缴税情况、及时传递涉税信息,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综合治税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涉税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工作,按规定存储、交换、保存、使用,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职责外其他用途。(三)严格工作纪律市、县(区)政府根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考评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自纠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专项督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情况严重的交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先资格;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加大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认同和关注,争取全社会对综合治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  件 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驻马店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促进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工作责任,对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一、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全市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2.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及方案;3.审议、修订有关工作制度及办法;4.协调成员单位涉税工作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5.其他需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筹备和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2.负责落实、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3.具体组织开展综合治税工作,针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及建议;4.加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涉税信息,提高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数据资料;5.加强对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监督考核,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6.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市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组织下,及时完成综合治税、协税护税的具体工作,并结合部门单位行政职能和业务工作完成单位以下职责:(一)市财政局1.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时,审核该项目完税凭证和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凡无法提供的,不得拨付建设资金。2.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日常会计监督中,要加强对其入账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发票入账的,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财政资金支付信息统计表(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收款账号、开户银行、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纳入统评管理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信息。(二)市国税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正常户登记信息;市本级12户和全市12户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情况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缴纳地方级税收前10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三)市地税局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开业、变更、注销、转非正常户登记信息;市本级12户和全市12户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纳税情况等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缴纳地方级税收前100户重点企业纳税信息;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四)市工商局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吊销登记等情况。(五)市审计局1.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中,要加强对其入账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假发票入账的,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涉税审计信息。3.审计中发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偷、逃、骗税)等问题时,要通知税务部门,及时征缴(追缴)税款。(六)市发改委1.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截至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本年计划投资、本年实际完成投资、项目进度、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等。2.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七)市人社局1.提供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对吸纳下岗人员的企业认定、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2.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3. 提供企业年金报备信息;企业用工信息;就业创业证件信息;培训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刷卡消费信息;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八)市统计局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宏观监测统计数据和限上企业分行业经济情况汇总表。(九)市国土局1.对新增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土地价款中应包含耕地占用税。供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土地收入中直接按土地供应面积和适用税率测算的耕地占用税分解入库;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入库凭证对应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对该文之前发生的耕地占用行为,仍按以前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2.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定期更新土地基准价格,并以同级政府名义予以及时公布。3.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信息、土地权属登记(变更)信息、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补缴土地出让金信息、土地划拨信息、土地使用权租赁信息、采矿许可证发放及收费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信息、采矿权审批信息、房地产开发用地信息、耕地占用信息、违法占地信息、临时用地信息。4.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办理权属登记。5.根据需要适时提供土地历史登记信息。(十)市公安局1.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对没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定期向市国税局提供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供国税局核查登记车辆完税情况。2.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经税务部门责令补缴但拒绝缴纳的,公安车管部门接到国税部门通知后应锁定相关车辆电子档案,停止办理相关车辆业务。3.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严格审核车船税征免税凭证,并在年检手续中登记车船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号码,对未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车辆,不得办理年检手续。4.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车辆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信息;驾校培训信息;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的情况反馈等。5.涉税违法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对案件涉及税款及时追缴入库。6.根据需要适时提供机动车历史登记信息。(十一)市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涉税案件。(十二)市中级人民法院1.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业经济纠纷判决信息表、企业资产数据信息表和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2.涉税案件立案遵从复议前置原则;对涉税行政诉讼涉及应入库税款按征管法税款优先原则执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对涉税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十四)市残联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残疾证办理发放信息等相关涉税信息。(十五)市住建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信息、装饰装修工程登记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房屋建安造价信息、建安企业及工程信息、建设监理合同备案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拆迁信息、房屋开发施工动态信息、城建项目立项信息、建设监理合同备案信息。(十六)市住房管理中心1.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转移登记和变更、棚户区改造开工项目、存量房房产转让、房产租赁、房产产权证发放、可售商品房等信息。2.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办理权属登记。3.根据需要适时提供房屋历史登记信息。(十七)市规划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信息。(十八)市工信委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型号名称、项目经费、年销售收入、所属地市、完成时间等)、双软企业认定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经济性质、经营项目等)、煤炭开采经营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煤炭开采经营许可证号码、销售收入、利润、所属地市等)等。(十九)市水利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市直管水利工程项目信息。(二十)市国资委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提供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信息、技术改造项目信息、重点商贸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企业破产信息。(二十一)市交通局1.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路网改造投资计划工作信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情况;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年年审结束后15日内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和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资料。2.根据需要适时提供船舶历史登记信息。(二十二)市教体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民办学校办学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学校土地和房产使用情况信息、外籍教师聘用信息、体育比赛信息、教育机构登记等相关涉税信息。(二十三)市科技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高新技术企业信息、技术转让信息、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相关涉税信息;提供专利、商标、特许技术等无形资产交易信息。(二十四)市文广新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市中心城区网吧行业登记管理情况。(二十五)市卫计委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市级许可的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涉税信息。(二十六)市司法局提供司法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大宗交易合同公证信息。(二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账号、职工名称、身份证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实缴金额等)等。(二十八)市行政服务中心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土地拍卖信息、房产拍卖等相关涉税信息。(二十九)市民政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信息、民政福利企业年检信息等相关涉税信息。(三十)市旅游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旅行社基础信息及奖励返还等涉税信息。(三十一)市粮食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粮食购销企业信息、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收储和轮换信息。(三十二)市环保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排污费收取信息、企业环保资质等级动态管理及处罚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信息。(三十三)市农机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农业机动车辆号牌号码登记信息。(三十四)市机关事物管理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国有资产出租信息。(三十五)市农业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农业项目及工程审批、中标、建设等信息。(三十六)市人防办提供人防工程信息。(三十七)市商务局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信息、新设立外企登记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情况、提供对外非贸易服务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信息、技术合同备案信息。(三十八)市政府金融办配合税务部门协调金融、保险等行业涉税业务;会同人行、银监局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纳税人基金、股票、期货等持有信息(包括开户账户、持有金额、开户日期等)、上市公司信息等。(三十九)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企业银行账户、进出口收付信息、对外借款借债信息、房地产公司按揭贷款信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等。(四十)市银监局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表信息。(四十一)市保险业协会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交强险车辆信息(包括保单号、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号牌号码、车架号等)等。(四十二)市烟草局第二季度末提供全年烟叶种植计划,第四季度末提供全年收购的数量、等级、金额等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四十三)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非居民等种类用水信息。(四十四)市供电公司1.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限额以上工业用电量情况;每月终了10日内提供上月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数据以及上年同期数据。2.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每月用电信息。(四十五)河南省豫南燃气公司每季度终了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非民用用气信息,包括用户信息、用户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用气总量(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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