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6-0036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0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6〕65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7号)精神,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通过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加快承接外向型产业转移步伐,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坚实基础。(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取得积极成果,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核心竞争力,包括自主创新、品牌建设、营销服务等进一步增强。产业链延长,产业、贸易、投资和服务融合发展。发展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与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二、主要任务(三)巩固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改造提升。继续巩固和发展我市医药、造纸、纺织服装、鞋类、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加工贸易产业,做大存量规模。重点支持产品创新、工业强基、设备升级、节能降耗、发展新兴产业等。(四)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进一步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鼓励电子信息、智能终端、高端装备、汽车及零部件、医疗设备等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外资企业将高技术水平和高增值率的加工制造环节向我市转移。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价值链跃升。鼓励企业开展核心技术创新,增加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加快培育加工贸易领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以及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采取自建、与境外客户合作或并购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海外营销体系,从被动接单向主动营销转变。(六)创新加工贸易模式,促进加工贸易融合发展。探索培育加工贸易“保税 ”新型运作模式。鼓励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引导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服务业经营范围,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 服务”、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加工贸易制造业服务化。(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活动。把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列入年度对外开放行动计划,支持各县区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会。开展“千企百展活动”,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参加中国农加工洽谈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高交会、华交会及境外展等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展会平台,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集约集聚、上下游配套、专业化分工合作的完整产业链。(八)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探索与沿海发达地区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交流机制,结成产业转移友好合作市、县,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解决信息不对称、配套服务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问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九)研究制定支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政策,设立产业承接转移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我市产业布局,研究制定我市支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现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等,重点支持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积极参加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评选和认定工作,加快培育建设有潜力的重点县区,力争成为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对评定为省级加工贸易梯度产业转移的示范园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作为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承接地和示范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方面。对评定为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展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等业务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全面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足额办理出口退(免)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十)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转变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模式,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引导制鞋、纺织服装、现代农业、化工建材等优势产业企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发展加工贸易。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走出去”企业,予以相应支持。(十一)优化政策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家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等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支持加工贸易拓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推动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三、组织保障(十二)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核心人才、重点领域专门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扶持和引进力度,为推动加工贸易配套服务当地化提供智力支持。(十三)强化部门协作。通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促进监管模式创新、支持政策配套、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人社局、金融办、工信委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加工贸易发展需求,突出重点任务,制定本部门行动计划和配套支持政策,合力推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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