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473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止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6〕81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止占道经营 店外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止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市民的社会文明意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道经营是指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店外销售是指有门店但超出门、窗、外墙进行销售的行为。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的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考评,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现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的治理和便民服务点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工商、住建、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范管理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集贸市场内的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整洁,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货。第八条 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领域不得从事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占道经营、店外销售等活动。市区其他区域不得擅自从事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第九条 按照“堵疏结合、保障民生”的原则,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可以申请设置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第十条 便民服务点应选址在车流量较少,具有人行道的背街,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行人、车辆的通行,不得设置在主干道与背街交叉口。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点的选址,由各区城管部门会同办事处对拟设定位置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确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控制便民服务点的数量和规模。便民服务点选址确定后,各区应划线规范,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市场进行摸底,提供过渡性便民服务点的选址和管理工作方案,负责做好本辖区流动摊户到便民服务点的落实工作。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对便民服务点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的投入,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确保便民服务点规范经营。每个便民服务点要落实专职保洁人员,确保垃圾收集容器使用规范,垃圾能够及时清扫清运,保持环境整洁。便民服务点管理人员应佩戴统一证件上岗。第十四条 便民服务点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摊点摆放有序,卫生干净整洁,道路畅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行为;(二)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服务点的动态管理,取缔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临时蔬菜瓜果便民服务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占道经营和店外销售管理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细化标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第十七条 按照网络化管理模式,数字化管理信息采集员应当每天对占道经营、店外销售情况实行全方位、无缝隙巡视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集并立案,并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处理解决。第十八条 占道经营和店外销售的考核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整体考核。责任单位第一次问题未解决的,按照数字化管理考评办法扣分;第二次未解决的,由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现场督办整改;第三次仍未解决的,由市住建局现场督导整改,问题仍未解决或超期未处置的,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效能问责组。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占道经营、店外销售整治规范工作,对严重干扰城市交通、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的占道经营、店外销售,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