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472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6〕80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以经营餐饮服务、小商品、农副产品、出版物及文化用品为主的公共交易场所。第三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开办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早夜市设置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工商、公安、住建、卫计、环保、林业、畜牧、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早夜市管理工作。早夜市所在地的区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早夜市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早夜市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需占用城市道路开办早夜市的,其经营场所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早夜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早夜市经营场所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第七条 开办早夜市须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收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早夜市开办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二)不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三)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四)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行人、车辆的通行;(五)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六)为方便市民,提倡早餐类早市应选择设置在管理规范、有经营场地的社区内;夜市应固定地点,禁止设置在主干道两侧。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有关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扫等制度;(三)在市场设立投诉点,设置法定、合格的免费复检计量器具;(四)对市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提供临时垃圾、污水收集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开市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6︰00,收市时间为8︰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30时,收市时间为23︰00;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6︰30,收市时间为8︰00,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00,收市时间为22︰00。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早夜市开办者在收市后30分钟内组织完成场地清理工作,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第十二条 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第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二)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缺秤少量;(三)不准经销非法、盗版、淫秽出版物;(四)不准赌博、测字、算命、行医卖药;(五)不准践踏绿地树木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及彩色路面;(六)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第十五条 在早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和健康证,定点亮证经营;(二)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四)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或集中消毒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五)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和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六)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场所和设施;(七)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碳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其他餐饮炉具应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严禁原煤散烧;(八)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第十七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