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6-00471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09月0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16〕79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环境卫生和公园、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第二章 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内的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环保节能、改建并重、全部水厕、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建设公厕,并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一)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两侧;(二)旅游景区(点)、火车站、汽车站、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第九条 在人员流动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的地段,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活动式公厕。第十条 城市公厕应当建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方。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第三章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建设的公厕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或二类以上公厕标准。禁止新建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区域、广场、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城中村改造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建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 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或关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就近选址、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新的规划选址重新建造公厕。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厕的正常使用,不得阻塞出粪通道。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或重建。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职责划分如下:(一)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二)各类集贸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绿地管理单位负责;(六)公共建筑和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厕,由其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第四章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公厕的管理应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公厕的保洁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全面推行社会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公开招标的环卫保洁公司市场化运作和管理公厕。公厕管理人员应当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现象。第十九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二)地面干净、整洁、无积水,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四)便器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无异味;(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第二十条 所有公厕均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严禁公厕收费、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第二十一条 由市、区财政预算投入建设,并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厕,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纳入市公益用水用电管理,从公益用水、公益用电经费中支出。第五章 城市公厕考核和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监督考核和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中心城区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对公厕及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结果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绩。专业监督考核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公厕,每月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情况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入厕收费的,由市、区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