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6-00500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6年10月11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6〕120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人民政府,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 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驻马店市辖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事件、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智慧城管是以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全面透彻感知、宽带泛在互联、智能融合应用,形成以市民为中心、城市社会为舞台的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实现城市管理者、市场、社会多方协同管理城市,实现城市各类管理问题的感知、预判、预警,使城市管理更加智能化。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部件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设施等。事件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至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他事项等。第四条 驻马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采取“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处理,四级网络”的模式。一级监督指市政府负责监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情况;二级指挥指市、区、县指挥平台二级指挥派遣;三级处理指市、县(区)、乡(镇、办)三级处理。四级网络指社区联动网络等。第五条 驻马店市智慧城市管理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发现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及时做好问题处置工作。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遵循“实用、经济、安全、可扩展”的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第八条 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网络,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各县(区)可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独立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评价范围。第十一条 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扩展管理区域、增加事、部件处置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扩展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信息采集第十二条 信息来源包括信息采集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公共媒体曝光、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各级领导批办、门户网站等。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采集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市管理案件的信息采集分别由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委托信息采集公司或组织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纳入信息采集员快速上报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第四章 派遣和处置第十八条 驿城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第十九条 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处置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不属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的城市管理问题,按事、部件管理属性交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第二十一条 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责任单位派遣。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接到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的处置派遣信息后,应按规定时限、标准处置,并将结果反馈至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 根据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未达到结案标准的,进行二次派遣。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第二十五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第二十六条 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拓展等经费列入相应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和事件部件确权标准等制度规范。第三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包括:(一)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考核;(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乡镇、街道以及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一)各县 (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行业主管部门督查、有关责任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任务落实情况。第三十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派遣的案件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存在推诿、扯皮、拖延等现象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督导部门向监察部门提交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对各责任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六条 市级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每周、每月向社会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及执法人员采取阻碍、怂恿等手段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众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各县人民政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