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6-0060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1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6〕158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6日  驻马店市政府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的有效落实,确保政府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其他职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实施机关、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服务电话、投诉机构、受理地点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的原则。(一)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各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政府权责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政府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监督制约纳入法治轨道。(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四)坚持便民高效原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最大程度的缩短企业和群众办事时限。第六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政府行政权力实施主体、事项依据合法性,行政行为规范性,权力运行公开化,责任明晰化,权责清单动态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日常组织及调整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权责清单调整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审查修订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中涉及行政征收事项的审查,规范权力运行中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权力集中办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调整和运行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督查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公开运行的行政行为进行督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报批及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理顺监督管理职责关系,形成协同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出现重复管理或监督真空。第八条  权责清单所列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具体责任。第九条  各部门要针对权责清单所列的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第十条  各部门应围绕确保权责清单正常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风险防控、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度。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措施第十一条  各部门权责清单应在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或部门政务公开栏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办事指南、一次告知单等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动态信息。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应依申请办理及服务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同时,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站式审批。 第十三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转移等调整权力事项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落到实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一)设定依据已经废止或修订的;(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四)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五)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二)因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的;(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增加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权力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二)与办理行政权力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三)办理行政权力的地点、联系方式、监督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四)其他应当下放的情形。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确需调整的,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拟调整的内容、依据、实施机构、运行流程等材料,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权责清单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第二十一条  探索开展部门绩效管理。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政府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第二十二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政府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权责清单实施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权责清单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运行的;(三)权责清单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四)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导致权责清单流于形式,或对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不力的;(五)未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六)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八)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应依申请办理及服务事项未按要求进驻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九)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权责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搞“两张皮”,不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二十六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于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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