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建科有关业务制度、程序

一、部门预算

1、预算编制和下达

(1)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按照局“关于加强财政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由预算科负责编制,科室对预算科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向预算科反馈审核情况

(2)专项支出预算编制

对预算单位提交年度专项经费申请报告,科室经办人员根据单位上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对专项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

(3)预算确定和下达

对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科室会同预算科将审核后的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单位部门预算总额,并上报市级人大批准。经济建设科自人大对市本级预算审核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各有关单位,并抄送国库科和财政支付局

2、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单位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报送相关变动资料,经办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调整意见,科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根据预算科出具的“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3、临时预算编制

年度中单位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需追加预算,对市和局领导签批有具体数额的,由经办人员根据预算科出具的“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及时办理;对用款单位申请需审核提出意见的,由科室根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核实有关情况,商预算科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根据预算科出具的“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4、预算执行

(1)基本支出:收到单位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后,由经办人员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追加调整情况,按序时进度提出初核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专项支出:收到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后,由经办人员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年度追加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科室提出拨付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部门决算

根据年度部门决算精神和决算编报程序,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布置年度决算编制任务。由经办人员督促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及时编报年度决算,并对所报决算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厅和局属有关科室。

二、项目申报

  1、省发布项目指南的专项项目申报

 (1)财政部门单独组织申报的:根据省发布的项目指南或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综合考虑各方面实际情况,科室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按照上级统一的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报。由科室经办人员按照各类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对有关方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发后报省。

 (2)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发布的项目指南或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提出初步分配意见,与科室充分协商,报经双方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方面按照统一的格式申报。由科室经办人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类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对县区或市直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双方领导会签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省。

2、配合有关方面的项目申报

对需要财政创造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由科室经办人员按照各类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对有关方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为项目申报创造申报条件。

三、项目管理

1、预算编制

本级安排项目:对市直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申请报告,科室经办人员根据单位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编制《市本级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表》(草表)。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2、预算下达

(1)本级安排项目

《市本级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表》(草表) 自人大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市本级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复各项目单位,并抄送预算科、国库科和财政支付局。

(2)上级下达项目

项目经上级批复下达后,已明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的,由经办人员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资金起草文件,科室负责人和预算科负责人共同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后下达有关县、区和市直项目单位。需要进行资金分配的,由科室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发后下达。上述项目资金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3、预算执行

市直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科室提出拨付意见,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

4、决算编报

根据项目年度决算精神和决算编报程序,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布置年度决算编制任务。由经办人员督促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及时编报年度决算,并对所报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厅和局属有关科室。

四、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

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各项资金支出包括项目资金支出、资产购置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资产购置程序办理。收到单位提出的政府采购、资产购置申请后,由经办人员对资金进行审核,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程序办理。对其中的重大事项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后办理。

五、委托评审

根据项目财政管理需要以及采购科审批的《资产购置及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批复表》,对项目工程概、预(标底)、招标文件、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需要评审事项,由经办人员开据评审委托书委托投资评审中心实施评审。对投资评审中心报来的评审报告,由经办人员进行复核,科长审核后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对经领导确定的投资评审报告,由经办人员提出批复意见,经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后进行批复,作为确定项目工程造价、评标、拨款和办理财产移交的依据。

六、账务管理

1、项目台账

对下达的所有项目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制,由经办人员负责设立台账,反映项目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下达情况,按月编报月报,月后2日内送科室信息综合管理人员。

2、账务设置

对科室负责管理的各项资金、由经办人员设立备查账,做好每笔业务收支记录,按月编报月报,月后2日内送科室信息综合管理人员。

3、定期对账

经办人员定期与预算科、国库科、部门预算和项目单位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证、账实相符。

(1)与预算科对账。每季度对一次,11月份对一次,进入

12月份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账。

(2)与国库科对账。与开户银行的对账程序,每月3日前,开户银行将分户账详细对账单一份交业务科室;每月10日前,经办人员按照银行提供对账详单与所记录明细账核对;与国库科的对账程序,经办人员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持所记明细账到国库科与经办人对账;年度终了10日内经办人员和国库科进行账务核对。

(3)与单位对账。年度中间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年度终了5日内经办人员与单位进行账务核对。

4、信息反馈制度建设

由科室综合信息管理人员月后3日内按月编报月份综合信息报表及分析说明,经科长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或局长。

七、制度和法规依据

(一)部门预算管理。依据驻马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驻编[2002]24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政策、制度。

(二)向上争取项目。依据河南省财政厅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拨款。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豫财建(2004) 205号] 以及有关政策、制度。

(四)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依据《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驻编[2002]24号)。

(五)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政策、制度。

(六)拟订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依据《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驻编[2002]24号)以及有关政策、制度。

(七)委托评审。依据《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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