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落实清费减负政策

我市积极落实清费减负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我市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取消调整了部分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7年4月1号起开始执行。取消政府性基金涉及我市两项,分别为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基金预计将为市本级企业减负3000万元;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13项,分别为: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卫生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渔业船舶和船用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认证费、检验费、登记费,取消和停征收费项目预计将为市本级企业和个人减负1000万元,这些收费项目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与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将真正为企业和个人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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