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7-0044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7〕75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7日   驻马店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 作 细 则 为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公治明发〔2017〕2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分类办理及申报材料(一)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亲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的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二)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接生人员的接生证明或者其出生知情人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的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注意事项:这类人员户口可登记在其亲属名下,也可独立登记户口。(三)1996年1月1日(含)后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注意事项:此类人员户口登记根据无户口人员实际年龄分为,六周岁以内的由常住地派出所直接录入;六周岁(含)以上至十四周岁以内,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十四周岁(含)以上的,常住地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四)1996年1月1日(含)后出生,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接生人员的接生证明或者其出生情况知情人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注意事项:这类人员户口可登记在其亲属名下,也可独立登记户口。以法院监护人裁决书或者公证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双方的家庭关系。(五)私自收养子女,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抚养)事实公证,能够找到其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或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孤儿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有生父母的提供已办或者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是其他监护人的提供接生人员的接生证明或者其出生知情人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对无《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应有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注意事项:先将户口登记在其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户口下,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扶养)事实公证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六)私自收养子女,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扶养)事实公证,生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的无户口人员,又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孤儿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或者收养人书面申请;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接生人员的接生证明或者其出生知情人的证明或者收养人的情况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接受申请地派出所在《天中晚报》上发布的寻亲公告原件;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注意事项:将户口登记在辖区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上,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扶养)事实公证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儿童)或者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报材料: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无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注意事项:将户口登记在辖区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扶养)事实公证,可将其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八)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我市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注意事项:特殊情况下,经亲子鉴定与我市公民系非亲子关系的无户口人员,按本细则第七类办理户口登记。(九)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有注销记录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公安机关能够调取的其它户籍资料.(十)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1.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超期的迁移证;相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核实户口迁移情况)。(十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和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此类人员依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关于补录户口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驻公文〔2011〕367号)办理。(十二)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或痴呆傻身份来源不明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材料:行政机关调取或制作的证明材料,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关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救助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救助机构所在地为其户籍地);本人照片;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接处警证明;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注意事项:将户口登记在辖区救助机构集体户,对在暂养护期间查找到原籍的,应及时从救助机构集体户中注销,护送回原籍。(十三)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二、入户归类和操作(一)199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办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走出生入户模块,其他的走补录或恢复模块。(二)所有需解决的无户口人员,必须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4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依法依规处理。(三)所有解决的无户口人员,调查不清的一律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对已加注标识的人员,如确非民警主观故意造成重复户口的,不追究民警的责任。三、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杨俊杰任组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黄汉华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胡顺山、卫计委副主任韩红英、司法局副局长张燕、扶贫办副主任杨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房国卫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房国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解决收养登记问题,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解决《出生医学证明》问题,司法部门主要负责解决事实收养(抚养)公证问题,扶贫办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贫困户做亲子鉴定的费用问题。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工作原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明确法律责任,认真核查办理。公民在申请户口登记时,对申请行为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法律责任。如已登记有原始户口,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虚假情况、提交虚假证明,以无户口人员名义重复办理户口登记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注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安部户籍窗口“四个一律”的要求: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作中推诿拖拉、“冷硬横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报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各单位要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强化对无户口人员问题解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或对口单位反映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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