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 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市发展规划的事项;
(二)制定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发展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以及需要报请市委、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重要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
(五)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实施;
(七)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
(三)通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公开时间自我局作出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公开,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 办法 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