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9-02965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  号: 驻政〔2019〕57号 关 键 词:

为进一步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11月1日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予以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东至中原大道,南至汝河大道,西至京广高铁,北至古吕路、至富强路、至开源大道、至中原大道的合围区域。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3.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深度治理且能稳定达标排放,并与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平台联网的可不受上述禁用区域限制。

4.应急抢险工程确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批准后,可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业主或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驻政〔2017〕64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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