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9-01142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9年09月10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集中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对瓶”倒气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9〕113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集中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对瓶”倒气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按时报送整治成果。
2019年8月30日
驻马店市集中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对瓶”倒气
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气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工作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瓶对瓶”倒气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主体在县区、重点在乡镇、延伸到村庄”的全覆盖模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边排查边整治,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严厉打击非法倒气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国七十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实施
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整治重点
(一)非法倒气。一些倒气贩子通过简易的倒气装置,多用导管将气瓶连接、瓶对瓶倒充液化气,严重扰乱了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无证经营。个别经营燃气器具门店非法经营燃气,这些门店不仅无经营许可证,而且地处人口居住集中区域,消防条件不达标或根本没有消防设施,甚至人与钢瓶同居一室、存放钢瓶的房间有明火源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使用过期钢瓶。部分用户钢瓶气罐锈迹斑斑,附件不全,有的已超过报废年限,有的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极易引燃引爆,后果不堪设想。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9月1日至 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对本辖区的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结合各自情况及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对排查出的非法经营站点要留存完整工作信息,并拍照归档。
(二)集中整治阶段( 10月1日至10月31日)
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对非法提供气源、违法倒气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异地联合整治,与违法提供气源者所在区域政府协调,对违法提供气源者进行处罚或关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成果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特别是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已经依法取缔的非法液化气站点,建立重点防控制度,落实后续监督措施,责任到人,严防死守,防止死灰复燃。
(四)督导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整治督导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不力、查处取缔不到位、存在死灰复燃现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把查处取缔非法液化气站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态度坚决、露头就打,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的危害性有重点的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使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非法经营失去生存土壤。
(三)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坚持联合执法、严格执法。对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该拘留的拘留,公安机关负责执法保障,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对暴力抗法、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对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专项整治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或隐瞒不报、严防死守责任不落实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全面总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准时向市安委会报送工作信息,活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