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19-0295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9年12月1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9〕126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强化非洲猪瘟疫情防控
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压实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联防联控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继续严格落实“五控一隔离”(控猪、控肉、控泔、控宰、控检和建立规模场、种猪场周边生物安全隔离带)、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引导养猪场(户)改善防疫条件,落实防疫措施。全面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指导养猪场(户)科学补栏,防止因“一哄而上”补栏增加疫病传播风险。支持洗消中心建设,及时足额发放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坚持非洲猪瘟防控日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及故意制造谣言干扰生猪生产和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
二、加快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统筹兼顾生猪产能恢复和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因势利导,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指导现有规模养猪场(户)加快标准化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有序补栏,扩大生产。引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规模扩张,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将规模以下养猪场(户)纳入现代化养殖体系,推进规模以下养猪场(户)规范发展。加快推进新建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培育一批现代化生猪养殖企业。将饲料加工、自动喂料、畜禽粪污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与担保机构合作,共同设立生猪生产融资风险补偿金,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等。积极落实上级扶持生猪生产专项资金,用足用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生猪保险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发挥项目资金的作用,促进生猪生产和转型升级。
三、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简化环评手续
各县区要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要深入开展自查,取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要立即调整。不得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对因污染需要整改的养猪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和技术指导,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一关了之。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受理即审批。
四、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
各县区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新建或扩建的生猪养殖项目合理选址,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对依法依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猪场(户),合理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要妥善解决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洗消中心、粪污处理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补划耕地。对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保障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农村整理出的土地指标优先保障生猪屠宰加工等配套建设项目用地。
五、加强生猪生产监测预警
要建立市级生猪生产调度机制,成立恢复生猪生产调度办公室,每月对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户)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监测调度,生产调度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区也要成立生猪生产调度办公室,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加大生猪生产调查频次,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情况;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动态、疫情防控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公众和市场预期,提振养殖企业(户)信心。
六、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项目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积极落实县区配套资金,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对完成建设的项目要及时进行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要大力推进粪污就地就近还田消纳利用,降低养猪场(户)养殖成本。2017年、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要在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9年省财政支持的驿城区非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要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可以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评估验收等方面。
七、切实强化金融保险服务
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对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金融机构不得对生猪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等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和担保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活体等作为反担保物,对生猪养殖贷款提供担保,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养猪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领作用,加大生猪产业支持力度,缓解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难题。探索将保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拓宽生猪生产资金来源渠道。2020年12月31日前,暂时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额分别提高至1500元/头、800元/头,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降低生猪养殖风险。各县区要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项目信贷、保险相关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八、大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严格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集中清理,依法取消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落实屠宰环节“两项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厂(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积极引导生猪主销省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屠宰加工基地,鼓励我市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厂,强化产销衔接,推进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加快推动由“运猪”向“运肉”转变。加快我市现有屠宰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冷藏储运设施,建立完善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提高冷链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九、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以满足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为目标,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对借用的基层防疫检疫人员和占用的基层防疫检疫编制要及时归还,对编制空缺的要尽快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县、乡两级防疫检疫人员定员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补贴。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监测、执法设施装备。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防疫检疫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推进兽医服务社会化,强化基层防控力量。
十、强化责任担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牵头落实价格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的支持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养猪场(户)解决用地问题;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商务部门要做好储备猪肉的投放工作,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落实仔猪、种猪和冷鲜、冷冻猪肉运输优惠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组织银企对接活动;银保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落实生猪保险政策;税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依法落实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确保2019年全市生猪生产下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0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猪肉供应不出现短缺。要积极调整畜禽养殖结构,引导养殖场(户)扩大家禽、水产和牛羊生产,着力增加禽肉、水产品和牛羊肉供给,多渠道满足市场肉类消费需求。
2019年11月21日